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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与法院认定不一致,能否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摘要】新《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重点审理合同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法院综合证据认定,双方更有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并向原告作出解释,但原告仍坚持按照其认为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成都证据调查公司,没有改变诉讼请求。 本案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难以确定。 因此,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原告可以就真实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1)最高法院民申5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局瑞龙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

负责人:林佳,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元恒商务**。

法定代表人:刘业昭,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雅县新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蒋邦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黄强,四川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业昭,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向东,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成都分公司瑞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新顺公司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顺公司)、刘业钊、田向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私家侦探那里找啊 ,不服(2020)最高法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本案法院提请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瑞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涉案交易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或证据支持。 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瑞龙公司与中恒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买卖合同,瑞龙公司提供了合同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涉案调查记录显示,中恒信公司仓库内有货物,调查记录佐证了瑞龙公司的中间商身份以及本案的交易模式。 瑞龙公司将货物出售给下游买家,下游买家实际将货物出售给其他终端买家,后者实际提货在约定仓库。 二审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双方“基于融资需要更可能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本案无明确证据证明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建立了借款诉讼关系。 (二)二审推定双方当事人可能形成借贷关系后,并未根据其认定的隐性法律关系的性质继续审理,使得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模糊。 二审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应当依法将其认定的隐性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作出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实质性判决。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即使二审认定主合同性质,也不影响保证人新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案: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与法院认定不一致,能否驳回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瑞龙公司不服原判申请再审的案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审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效力是否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审理的重点。” 本案中,因涉案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的和解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瑞龙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粮品”具有真实的货物流通,不足以证明瑞龙公司与中恒信公司已形成真实的销售合同关系。 据此,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同系以虚假意图实施的民事民事纠纷。 涉案法律行为、协议、合同无效,有事实、法律依据。 综合原审证据,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龙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经一审法院多次解释,瑞龙公司仍坚持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未改变诉讼请求。 本案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果难以确定。 因此,原判决驳回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瑞龙公司可以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瑞龙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中铁二局瑞龙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姜先和的审判

张代恩法官

王云飞法官

202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魏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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