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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一、律师调查取证概述
(一)律师对取证概念和性质的认识
律师取证是指专业律师办理案件,为了证明案件的具体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到案外人进行走访、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行为。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收集、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调查阶段无权取证。 现阶段,律师能做的只有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犯罪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3)“证据在哪里,胜败就取决于它”。 律师取证是律师出庭前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或者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是否严重。或轻微。
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缺陷的原因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六条、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 当然,从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调查调查调查取证受到很多限制。 检察院同意了; 律师调查取证方式仅限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无权勘察现场、委托鉴定等取证方式; 律师申请调查缺乏程序保障; 目前的现状。
(2)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缺陷的原因包括现行法律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 1997年《刑法》修改前,律师经常因“伪证罪”被起诉,但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律师被以“妨碍作证罪”起诉。 根据新司法解释:“所谓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扩大。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相应扩大。诉讼代理人必须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利用这些权利。权利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所以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定。
(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诉讼结构不合理、权利配置不平衡等。 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拥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如搜查、扣押等,但对方检方可以使用的调查手段很少,基本上只是询问其调查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律师调查取证措施。 ,
3.当代律师实践中调查取证的实用方法
(一)救济渠道和完善调查取证权利
一是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虽然职责不同,客观上相互对立,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成都私人调查那家好 ,都追求法律的真实和公正,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与公诉人相比,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利过于有限,立法上双方的地位应基本平等。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中关于律师调查权的规定。 例如,欧洲国家对律师调查时间和地点没有限制,律师见面时不需要调查机构的批准。
二是完善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制度。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权的实现取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观态度,这给检察院和法院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我们不能保证所有检察院、法院、所有检察官、法官都会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应对其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要求他们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不同意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 是的。
(二)律师证人问题纠纷
律师见证是从律师参与合同谈判或审查修改合同条款起,直至双方协商并签署合同为止,律师见证一气呵成。 但律师出庭作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律师与司法的分工合作,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协调。
(三)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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