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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仪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16人环境污染案

案例2:四川省成都市一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环境污染案,卢顺体等16人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成都仪征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被告人成都温江爱思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肖志伟等人介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苑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及被告唐刚、刘建初承接工业废水处理业务。 仪征公司负责人及被告人卢顺体安排公司员工或与被告人蔡伟利共同将工业废水用环卫罐车运输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然后直接排放。废水排入城市污水井。 经查,共非法运输、排放工业废水443.685吨。 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水中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挥发性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 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排入的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 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暂停172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100万元。 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事件已给彭州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70.8万元。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12月18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本案因时空隔离而难以认定、证明因果关系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018年1月,公安机关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卢顺提等人移送审查逮捕。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追加逮捕紫苑公司环保专家张杰。 2018年3月6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案件证据25卷,追加仪征公司、晨光公司为犯罪单位。 2018年9月6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厂停运和损失提出质疑,并提出了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造成危害后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公诉人辩称,现有证据证明,案发期间,被告单位(人)曾七次向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排放工业废水。 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污水管道与青白河上游相连,工业废水沿管道排放。 到达自来水公司取水口。 自来水公司实时记录证实,每次水样异常时间与污水排放时间、污染情况与污水排放情况一致。 调查人员对上游海岸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他污染源。 因此,被告单位(人)违法排放污染物与水厂因水污染关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休庭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建议将污染物排放量、违法所得和赔偿金额结合起来。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相关企业、人员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数额。 二是建议将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涉案的相关企业纳入赔偿对象。 三是建议将被告单位(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的标志,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 最终,被告单位(人)共支付赔偿金359.6万元,其他涉案相关企业也主动支付赔偿金150万元。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仪征公司、晨光公司的行为构成企业犯罪,判处被告单位仪征公司、晨光公司犯环境污染罪。污染成都私人侦查,分别罚款120万元、80元。 万元; 被捕的被告人卢顺体、张杰等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一)发挥诉前引领作用,有效指导调查工作。 由于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来源不明、去向复杂,以及生产、销售、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涉及人员众多,环境污染取证和排查工作污染犯罪案件相对复杂。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介入侦查,在确立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适用法律规范等方面发挥切实有效的指导作用。 环境污染案件多发生在工业生产等商业领域,单位犯罪可能性较高。 但实践中,侦查自然人犯罪的较多,侦查单位犯罪的较少。 下游追求具体排放、倾倒、处置的人较多,中游和上游的废品、废弃物也受到调查。 代理和中介机构很少。 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全面收集全产业链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犯罪证据; 侦查初期,要以客观证据为抓手成都仪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16人环境污染案,突破侦查取证瓶颈,确保涉案案件按照规定及时提取、封存、送检。法律。 污染物; 能够证明污染物数量、交易对象、金额的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及时固定,防止取证不及时而造成证据丢失。 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要指导公安机关不断加强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和精准性,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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