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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三章 合议庭和审判准备组的职责

第四章 送达与抗辩

第五章 当事人举证及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材料

第六章 庭前交换证据材料和庭前会议

第七章 审前调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以下简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实际,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民事审判实践中,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民事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并进入审判庭起至开庭前,各诉讼主体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内容的总称。审判的内容以及实现各项活动内容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主要活动包括送达与辩护、举证与庭外调查、庭前证据材料交换与庭前会议、诉讼财产与证据保全、庭前调解、监督审查与管辖异议、中止或终止诉讼的决定以及法庭听证会。 安排、起草试验计划、试验大纲等

第三条 合议庭、审判准备组和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 庭前准备工作在合议庭的指导下进行。 庭审准备小组从事庭前准备的辅助工作。

第四条 审前准备的合理水平应当是:当事人应当在程序和实质性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合议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实质性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以达到开庭审理的目的。 审前准备工作效率高、不耽误。

第五条 审前准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效率、效果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

(二)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充分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体现当事人处置权、辩论权的主导和人民法院依法适当介入。

(四)合议庭在审前准备阶段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即不定性、认定案件事实、评估过错责任和适用的法律问题,不得交换意见。与任何一方就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 除法定本规则规定外,合议庭不调查取证。

第二章 当事人庭前准备的内容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程序和实质性准备。 体能准备的内容是:

(一)全面提起诉讼。 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纠纷,能够并且愿意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有反诉意愿并且能够提出; 当事人想要向第三方提出与案件相关的索赔; 当事人欲改,增加诉讼请求。

(二)提供全面的证据。 包括: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全面收集、整理诉讼证据材料; 整理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出庭。 证据材料相互交换。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材料。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及鉴定、鉴定、审计、检验等。

(四)变更当事人。 这包括:修改投诉中列出的错误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增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并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包括:本案争议的法律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相关法律的理解及法律含义。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三章 合议庭和审判准备组的职责

第七条 庭前准备的内容、方式、方式、步骤,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合议庭在庭前准备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控制庭前准备过程,行使指导、协调、监督当事人庭前准备活动的权利。

(二)依照职权对有关程序事项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意见。 裁定、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和监督异议、中止或者终止诉讼、允许或者不准撤诉等。

(三)对依照职权阻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出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保证举证和交换证据材料的期限,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或者按照规定决定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材料(包括决策检查、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证据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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