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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内地承认香港离婚判决有何看法?
一
内地法院对香港离婚判决的三种态度
NO.1//全部不会被识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不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粤高法民一附字[2007]6号)规定:
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 建议暂时不承认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你们法院决定不承认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NO.2//只承认婚姻关系解除,其余不承认
(2015)深圳中发涉外出字民事裁定第46号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涉港离婚判决,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问题的通知》
刘某某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离婚判决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和生活费用负担不予承认。
离婚判决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承认这一点。
NO.3//充分认可
典型案例1、法院在(2014)洪民司初字第2号裁定中认为:香港地方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FCMC2009第16318号离婚判决书,自2010年2月26日起生效。第一,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1)民大字43号复函,判决如下: 承认香港地方法院FCMC2009第16318号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在(2014)沪二民人(香港)字一号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无2004年11月11日FCMC2004第4690号判决结果为允许蒋仁弟(KEUNG YAN TAI)与方某某(FONG HON BUN)解除婚姻,并于2005年2月17日生效。 2005年4月26日,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FCMC 2004第4690号命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对2004年第4690号婚姻诉讼案作出的判决和命令,符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FCMC2004第4690号判决准予解除姜仁娣与方先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某某(FONG HON BUN);
(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5年4月26日就FCMC 2004年第4690号婚姻诉讼案作出的命令的法律效力。
二
对上述务实态度和观点的评述
NO.1//根本不被承认,不符合现行法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周方舟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区域法院离婚判决及中国法院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指出:“中国公民周方舟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区域法院,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英国公民卓健终止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予以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它表达了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应该得到承认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判决该文件涉及离婚财产处置和赡养费支付成都婚姻调查取证,应予承认和执行。
其次您对内地承认香港离婚判决有何看法?成都调查公司联系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事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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